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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失效]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服务费的评审:
  (一)评审及询问
  评标专家可向总承包服务费低于各投标人总承包服务费算术平均值50%的投标人提出询问。
  (二)评估及判断
  当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有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内容即有总承包服务的内容时,投标人应报总承包服务费。如果投标人未报总承包服务费,投标报价按低于成本处理。
  总承包服务费的高低不作为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询问形式及原则:
  评标专家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投标人对评标专家的询问不作答复或不在规定时限答复时,评标专家在评审时将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评标专家只能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评估及判断原则:
  评标专家应对投标人作出的答复、澄清、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论证、评估和判断。
  投标人以库存某种材料为由不能作为其低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
  投标人以生产某种材料为由不能作为其低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
  投标人以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闲置为由不能作为其低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
  评标专家在判定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评标专家的意见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判断依据。当评标专家为偶数,对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进行审议,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表决,以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半数以上的表决意见作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判断依据。
  第二十七条 当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未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一般应继续进行评标。

第五章 投标报价评审结论的运用及评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采用综合评估法但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技术标评标专家仅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评出“可行”、“不可行”的结论。对技术标“可行”、“不可行”有分歧的,以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作为结论意见。对同一技术标“可行”、“不可行”的意见均未达到三分之二时,应对该技术标进行复议,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再次表决。其“可行”意见仍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时,按“不可行”作为结论。
  对技术标可行,并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以投标报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从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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