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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失效]

  (一)评审及询问
  1、评标专家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对应性评审,列出施工组织设计中未进行措施费报价的措施项目,提交投标人确认并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2、评标专家应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算术平均值80%的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和评审。
  (二)评估及判断
  1、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算术平均值80%且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的,可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评标专家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投标人对评标专家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二十三条 材料单价的评审:
  材料单价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采购的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要求和工程质量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该工程使用材料价值最高的30种材料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0种(不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作为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当材料少于30种时,在全部材料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0种作为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当材料种类少于10种时,其材料单价应全部评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详细列出招标工程采用的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了市场信息价相同名称、品种、规格的材料及其市场信息价。
  2、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如有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市场信息价90%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供评标专家评审。
  3、当投标人的某种经评审的材料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单价算术平均值90%或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市场信息价90%时,评标专家应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材料单价的合理性及材料来源进行评审。
  (二)评估及判断
  1、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且经评审的材料单价中有3项以上(不含3项)的材料单价低于各投标人该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可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评标专家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投标人的材料单价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市场信息价90%或各投标人相应单价算术平均值90%时,评标专家经评审确定其低价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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