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
投标报价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以及投标总价与各清单项目报价合计不一致时,一律以投标函中用文字表示的投标总价为准。
评标时不再对综合单价、合价进行修正。中标后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原则如下:
(一)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除非招标人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
(二)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
(三)组成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单价为准,并修改相应的综合单价和合价。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如高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在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仍以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为准,不得调增。如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低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以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为准,按中标价与修正后的投标总价的降幅同比例降低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
第十七条 当通过投标报价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家且其投标报价在所有的投标人中相对缺乏竞争性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四章 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只对经过投标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报价进行详细评审。
第十九条 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是评审投标报价有无漏项,有无明显的不平衡报价,重点是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规费、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以下称“不可竞争费用”)后的报价未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时,评标专家可不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的报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时,评标专家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
评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程序及内容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投标总价的评审;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
(三)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四)材料单价的评审;
(五)总承包服务费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