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审查资格的注册造价员的评标专家担任(以下所称评标专家非特殊说明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投标报价评审,应成立由3个及以上造价工程师组成的投标报价评审小组,负责对投标报价的评审。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应遵循客观、独立、公正、诚信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与评标方法
第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需设标底的应编制标底,招标人不设标底的应编制预算控制价。
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编制。
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报审标底。评审时,应当参考标底。
当标底或预算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第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未设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预算控制价未按《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规定编制的,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举报或投诉。
如投标人认为其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应不予投标。当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核对预算控制价,重新招标。
第九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标书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和提供电子标书。
第十条 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土石方等简易、技术含量低的专业工程应在评审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可直接以最低价中标。
(二)具有通用技术、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详细评审,将低于成本的报价排除,以未低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