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严格奖惩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节能降耗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节能降耗措施不力,限期内未能达到节能降耗目标的市、县(市、区)和行业,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限期内未能达到节能降耗目标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同时,把企业节能降耗的成效作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项目支持等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以规范对企业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激励和约束。
19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重点用能(水)和购进原材料行业、企业及产品能源(水)利用报告和审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由省工业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中检查,对行业、地区及重点企业节能降耗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把企业节能降耗基础制度建设情况作为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加强能源计量、统计、考核等基础管理工作,推行单位产品能(水)耗限(定)额管理制度,对未达到能耗限额的产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深入开展。
20加强教育宣传和培训。全省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国家和省上工业节能降耗、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节约一公斤原材料、一公斤燃料,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分钱”的节能降耗宣传和实践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节能降耗、建设节约型企业的良好舆论氛围。要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节能降耗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活动。各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着力抓好对企业负责人、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强化节能意识,努力提高节能降耗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
21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节能降耗、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工业节能降耗、建设节约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结合实际,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工业节能降耗、建设节约型企业的活动。省政府成立工业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全省工业节能降耗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在推进工业节能降耗、建设节约型企业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交办。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大力推进工业节能降耗、建设节约型企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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