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五五”普法的工作要求,把普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常住人口年度人均普法经费要高于“四五”普法期间的投入,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逐年递增。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四)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发挥一切具有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法制宣传。新闻媒体要承担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要办好各类法制栏目,大力开展公益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宣传园地建设,主要公共场所要设置法制宣传栏、公益广告牌、自由查询和索取等设施,运用文字、图片、音像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加强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宣传设施,开展法制教育和培训,特别是政法机关要发挥部门优势,建立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基地,运用典型案件开展经常化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文艺阵地建设,鼓励文化团体和艺术工作者创作和演出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作品,宣传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服务阵地建设,鼓励和组织法律工作者深入农村、社区,为市民提供及时、快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要建立健全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平台,促进法制宣传教育的经常化、规范化。各区县、各街道(乡镇)要设立专门的法制宣传教育橱窗,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各社区、村要有法制宣传设施,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制信息和知识。
(五)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一是建立健全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队伍,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能力;二是建立健全法制宣传讲师团队伍,充分发挥首都法律人才优势,建立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库,发挥讲师团的示范引导作用;三是不断壮大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鼓励专业法律工作者、法律院校(系)教师、学生、有法律专长的离退休人员加入志愿者队伍,深入社区农村开展普法,不断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规划实施的督促检查。本规划自2006年开始实施,2008年进行中期检查,2010年总结验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并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要结合每年中心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突出重点,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规划全面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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