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领导和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思想基础地位,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模范遵守
宪法,严格按照
宪法办事,自觉在
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继续贯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负责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领导职责,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督促检查,保障规划确定各项任务的落实;在立法过程中,逐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定期会议、重点对象法制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激励机制,逐步形成工作督促检查与社会调查相结合的科学考核评估制度;实行年度检查评估与五年总结验收相结合的考核办法,不断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五五”普法工作,日常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和实施部门、行业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法制教育制度,并运用各种手段和途径,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市委组织部负责局级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区、县局级理论学习中心组法制学习和新闻媒体法制宣传的指导检查工作;市委政法委负责政法系统干警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市委教工委、市教委负责大、中、小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其监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委农工委和市农委负责农村及农民法制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委、市政府其他部、委、办、局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老龄委、市残联和市工商联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广大市民参与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