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设计、更名、重新注册等样本证书(中英文);
4.所需费用银行付款凭证和对方提供的发票。
(五)申请境外设立专营店、营销、研发、售后服务机构和收购境外知名品牌资助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境外企业机构注册复印件;
3.境外企业机构章程(或合同);
4.实际对外投资额或付汇汇款凭证;
5.收购境外知名品牌项目须提供国外咨询机构对该品牌评估报告、该品牌的商标图形及收购合同(中外文);
6.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的证明文书;
7.中介机构对投资主体企业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自主出口品牌”商品进入境外国际知名超市、百货店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有关项目协议或合同;
3.有关产品在知名超市、百货店陈列照片;
4.企业对该国出口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七)申请遭遇境内外知识产权侵犯进行法律咨询、援助有关费用资助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项目协议或合同,项目情况证明;
3.费用清单及各项费用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八)申请整体推动自主品牌建设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省外经贸厅组织项目的意见;
3.项目实施方案;
4.与有关单位的协议或合同;
5.项目经费预算;
6.项目完成后提供项目完成情况,主要成果和影响,各项费用实际支出的说明及决算。
第八条 出口品牌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1.各地外经贸、财政部门应及时对本地上年度出口品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每个项目做出评价。有关材料在上报资金拨付时一并上报。
2.各地外经贸、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要求所有与使用出口品牌资金有关的单位,均须建立完善的档案,以备核查。
3.为了保证出口品牌资金的资助落到实处,防止擅自更改出口品牌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侵占、骗取等行为的发生,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将对出口品牌资金的资助项目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地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办法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