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完成的列入出口品牌资金支持范围项目,省级外经贸企业和省级项目组织单位直接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市、县(市、区)外经贸企业分别报送市、县(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市、县(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
(2)省外经贸厅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资金资助的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审定,并将资金拨付到省级外经贸企业和各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市、县外经贸企业。
第七条 申请出口品牌资金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商标注册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附表1,下同)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附表2,下同);
2.项目合同(标价表中英文);
3.产品注册商标的样本证书复印件(中外文);
4.费用支出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
(二)申请境外广告宣传费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项目单位与承接单位的业务合同(中英文);
3.提供境外广告等资料照片;
4.当年及上一年支付给承接单位的银行付款凭证(以现金支付的,复印记账凭证)和对方提供的发票;
5.出口品牌商品当年及上一年出口情况。
(三)申请境内外重点展览展销会和整体形象宣传费用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出国任务批件或组展方的邀请函及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
3.摊位费的银行支付凭证和对方开具的收款发票;
4.参展人员的出国签证(含出入境页);
5.申请展品回运费的须提供运展品的海关报关单;
6.组团单位申请团组项目还须提供有关部门对组团单位组团参展的批复文件,组团单位开具给参展企业的收款收据,实际出国参展企业和摊位清单,摊位平面图、摊位图片、公共布展(特装)方案及相关协议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
(四)申请对出口品牌在国际市场上国际化或本土化的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项目单位与承接单位的合同或协议(中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