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支持有利于自主出口品牌建设、推广和保护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 出口品牌资金资助标准
1.对出口品牌企业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给予50%的资助,每个品牌最高资助不超过2万元。
2.对出口品牌企业加大国际市场广告投放量、且带动出口明显的,按其实际广告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3.对出口品牌企业参加商务部组织和我省确定重点境外展以及参加省外经贸厅组织承办的国内、省内重要国际性展览会的摊位费、展品回运费给予70%资助;对在展(博)览会上宣传浙江整体形象的公共布展(特装)、广告宣传费等给予全额资助。
4.对出口品牌企业在国际市场使用出口品牌进行国际化或本土化所需设计、更名、重新注册费用给予一定资助。
5.对出口品牌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品牌专卖(营)店、品牌营销、研发、售后服务机构等给予一定的资助,对出口品牌企业收购境外知名品牌(含商标、专利)给予一定资助。
6.对“自主出口品牌”商品进入境外国际知名超市、百货店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助。
7.对出口品牌企业遭遇境内外知识产权侵犯而进行法律咨询,援助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8.对省外经贸厅组织的为整体推动、宣传全省出口品牌而在境内外举办的品牌介绍会、发布会、说明会、研讨会等活动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整体推动、宣传全省出口品牌在境内外统一开展宣传项目,包括广告投放、资料编印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9.对省外经贸厅组织为推动自主品牌建设而进行国内外交流培训、理论研讨、课题研究等费用给予一定资助。对制定全省出口品牌中长期规划而发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列入省“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品牌”培育储备名单的企业按上述标准的70%给予资助。
第六条 出口品牌资金申请核拨程序
1.申报时间。
出口品牌资金资助拨付,原则上采取事后申请拨付办法,每半年一次。项目单位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分别上报上、下半年已完成项目的资金拨付申请。个别特殊项目采取编制预算,经审核事先预拨,事后审核决算办法。凡已享受中央和省有关资金资助的项目只能申请尚未资助部分。
2.申请拨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