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无虚报、瞒报、漏报、知情不报或严重失实上报的情况;
4、廉洁自律情况。
(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优秀和称职的矿产督察员继续任用。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矿产督察专项经费中支出。考核不称职的,由督察员办公室解除聘任,收回督察证。
(三)矿产督察员因工作变动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承担督察任务时,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应当及时予以解聘。
(四)矿产督察员的培训由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排。
六、查处违法行为的程序
(一)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矿产督察员发现矿山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在5日内赴现场查处。对于无证采矿、越界开采等严重违法行为,应在2日内赴现场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2日内上报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
(二)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对矿产督察员反映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作为不力的情况,应在10日内组织查处,并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采矿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设置障碍、隐匿实情、拒绝督察或有问题逾期不改正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的处罚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七、矿产督察员自律要求
禁止矿产督察员下列行为:
(一)不得与矿山企业建立合资、合作、入股、持股或其它形式的经济关系;
(二)不得接受矿山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三)不得在矿山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四)不得参加矿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五)不得借矿产督察工作在矿山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矿产督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的,或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由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解除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矿产督察经费来源和管理
(一)督察经费来源:
1、督察工作专项经费;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列支的专门经费。
(二)经费使用范围:矿产督察员的工作补贴、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日常督察工作费用、督察工作所需用品以及培训、会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