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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关于印发《天津市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

  三、矿产督察员职责

  矿产督察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过程进行监督;
  (二)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包括:
  1、开采的施工或建设情况;
  2、开采过程中的资源保护情况;
  3、矿产资源生产性综合勘查和开采利用情况;
  4、尾矿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情况;
  5、矿产品的销售及其价格情况;
  6、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情况;
  7、采矿权人年度动用储量、矿区范围储量变动情况及其它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8、审查采矿权人年度报告;
  9、参与采矿许可证的年度检查等。
  (三)有权对地下或露天采掘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通知有关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测,相关采矿权人应当向矿产督察员提供近期的采掘生产图件。发现采矿权人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或承包采矿权及其它违法行为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有权查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有权参加监督管理范围内采矿权人的年度生产会和勘查储量评审会,参加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工作会议。
  (五)发现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作为的,或发现越权发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

  四、矿产督察员义务

  (一)每年应按照督察工作计划进行现场督察,对每个督察的矿山必须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送市和有关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
  (二)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督察意见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有关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立案调查的建议;
  (三)督察员每半年向督察员办公室提交书面督察工作报告;
  (四)总结和报告矿产资源开采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五)完成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矿产督察员的考核培训

  (一)考核内容
  1、督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填写情况,督促整改情况,督察工作效果情况;
  2、督察工作总结提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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