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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关于印发《天津市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关于印发《天津市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
(津国土房矿〔2006〕1015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各矿产督察员:

  现将《天津市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天津市矿产督察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督察员管理,规范矿产督察工作,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和《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

  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局矿产处),矿产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
  (二)负责以书面形式将督察的矿区,分别通知各矿产督察员、相关采矿权人及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含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
  (三)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解决矿产督察员报告的问题;
  (四)每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告国家级督察员督察工作情况;
  (五)负责本行政区内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六)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工作;
  (七)负责矿产督察员的推荐、聘任、解聘的报批和组织培训工作;
  (八)召开矿产督察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等。

  二、矿产督察员监督管理范围

  矿产督察员监督管理范围:我市各矿山企业或矿区。
  矿产督察员具体负责督察范围:每年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下达的督察任务;重点督察工作区放在大中型矿山企业,同时兼顾小型矿山的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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