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报珍贵档案文献的形成时间范围是:
(一)清代时期及以前的档案文献;
(二)民国时期(指1911年至1949年)各类珍贵档案文献;
(三)1919年“五四”运动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及其革命活动家的革命历史档案文献;
(四)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档案文献。
第七条 珍贵档案文献的入选标准是:
(一)档案文献主题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科技、教育、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大变化、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要人物或具有鲜明的地方和行业特色。
(二)档案文献形成年代较久远或形成于某一重要历史阶段并具典型性。
(三)档案文献形成地域在某个历史阶段处于特殊地位(如文化起源地、某朝代都城、重要革命根据地等)。
(四)档案文献反映某一民族或重要族群的形成、发展、演变过程或反映典型的民族宗教信仰、生活习俗、文化艺术等特色。
(五)档案文献在形式上体现已失传或濒临消失的书写技术和
(六)档案文献在同类题材中或在形态方面特别稀有,具有罕见性、特殊性。
符合以上标准之一,实体形式完整,品相较好,内容载体真实的档案文献原件,即可入选“云南省珍贵档案文献”名录。
第八条 珍贵档案应填写《云南省珍贵档案文献申报表》(附后)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报的,则应加盖个人签章。经初审通过后,再刻录成光盘报送。
第九条 参评珍贵档案文献的报送程序是:
(一)省级各类档案馆及省级单位直接报送省档案局科技委员会办公室。
(二)州、市和以下各类档案馆及有关单位申报的,由州、市档案局统一报送至省档案局科技委员会办公室。
(三)个人申报的,由所在州、市档案局统一报送。
第十条 珍贵档案文献的评选工作由云南省档案局科技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不定期开展。
第十一条 经评审入选的珍贵档案文献,由云南省档案局审核批准,颁发“云南省珍贵档案文献”证书,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并作为划拨档案抢救经费的主要依据,由云南省档案局给予一定的技术和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