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证以来所生产药品的批次、批量情况;
(六)认证以来所生产药品批次的检验情况,特别是委托检验的每个批次的检验情况;
(七)药品生产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是否有委托生产或接受委托生产情况;
(九)再验证情况;
(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违反《
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事项的处理意见或结果。
第七章 检查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实施药品GMP的有关规定;
(三)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四)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实践经验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无传染性疾病。
第三十四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受省局的委派,承担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跟踪检查等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药品GMP认证检查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
第三十六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必须遵守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守则和现场检查纪律,不得进行有偿咨询服务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有下列严重情节之一的,上报国家局依法取消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资格。
(一)收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馈赠;
(二)不能真实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缺陷项目,公正评价申请认证的企业;
(三)对认证企业进行有偿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四)不能按照规定标准食宿,或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高消费经营性娱乐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2003年4月1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河北省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样 稿
受理编号:
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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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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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在 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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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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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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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 报 说 明
1、组织机构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2、企业类型: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填写。三资企业请注明投资外方的国别或港、澳、台地区。
3、生产类别:填写化学药、中成药、化学药及中成药,并同时在括弧内注明(原料药、中药提取、制剂),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放射性药品,其它类(中药饮片、药用辅料、空心胶囊、医用氧)。
4、认证范围:填写制剂剂型,其中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激素类、抗肿瘤药、避孕药在括弧内注明(中药提取车间在括弧内注明);填写原料药同时在括弧内注明品种名称;填写放射性药品并在括弧内注明相应剂型;生物制品填写品种名称,并在括弧内注明相应剂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