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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 [2006]14号)要求,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收费行为的监管,做好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整顿,不仅要清理各种收费项目,还要调查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严格落实已公布减收、取消的收费项目。对合法的收费项目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减免。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立项多收费,不得变相收费。凡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必须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并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举报电话。市财政、物价部门对举报查实的乱收费问题要及时予以认真纠正和查处。规范各类检验、检测收费行为。除机动车安全检验等机构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检验并收取检验费以外,其他任何部门一律不得对出租汽车进行各种强制性的、安全性能等检验检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所收取的检验费,在项目和标准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禁止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行为。禁止各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各部门及企业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强制收取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强制购买安装防盗网、GPS设备等。
  三、加大对无证经营车辆的治理,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客管办等有关部门,要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加大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综合治理力度。要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和伪造营运证照的客运车辆、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客运车辆;要对有组织的非法运营的“黑车”运营团伙从严查处,坚决取缔;要严厉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要建立健全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按照不同时期的不同重点,明确目标任务,严格教育处罚,持续不断地开展打击“黑车”的专项治理活动,使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观。
  四、加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逐步依法规范企业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市客管办要加强对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驾驶员收取“风险抵押金”、“保证金”、“换人费”、“手续费”或利用驾驶员变更、车辆变更以违约金等名义变相收费以及擅自立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按照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出具收费凭证,规范收费行为。要按照行业的统一要求,认真贯彻出租汽车行业服务管理标准,落实对驾驶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对驾驶员的服务项目。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善待员工、关爱驾驶员”为主题的送温暖活动,切实帮助驾驶员解决实际问题,增强企业凝聚力。要落实企业保稳定责任制,凡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引发群体事件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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