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或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译著1部(如系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15万字);或受聘担任国家部委规划教材的主编、副主编,主编的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2部;或主编(第一主编)一部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3、艺术表演或艺术作品在文化部门或有关专业协会主办的专业汇演、汇展中获国家级大奖1次以上;或由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协会主办的个人专题音乐会、专题作品展1次以上;或公开出版音乐作品专辑、音像专辑、画集(册)1辑(册)以上。
4、本人或本人训练的学生代表国家参加世界性体育比赛或参加全国体育比赛且获个人、集体项目前六名以上成绩。
5、获国家教学成果奖三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二等奖前两名,一等奖前三名)。
6、积极推动学科创建及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五)其他
1、在高校从事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学20年以上或从事临床医学教学的教师,以发表论文作为评审条件的,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量可减少1篇。
2、在高校从事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学,教学工作总量超过同类型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并获校级教学一等奖的教师,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数量可减少1篇(已符合上一条款的教师除外)。
3、年平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的数量可减少1篇。
4、任现职期间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而获得地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光荣称号的,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数量可减少1篇。
5、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本人或辅导的学生参加全国职业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可作为除论文、论著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之一条。
第五条 附则
1、“国家级期刊”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一级学会直接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权威学术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2、评审使用的论文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在增刊、特刊等发表的折半计算,但折半后不能超过2篇。
3、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职在岗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