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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二)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条件情况,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事宜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对其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将根据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申请情况,不定期地对申请认定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采购资金来源不同,分别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审批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本市地方预算项目政府采购事宜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本市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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