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由财政部门提供的资格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六)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申请资格认定时,暂无法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原件的,可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函。
缴纳税收证明可以由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也可以提供税务部门的纳税年审证明。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应当由缴款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及时将副本予以退回。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条件的,市财政部门应当批准其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颁发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四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之外的其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确认资格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财政部门提供的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三)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