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津财采[200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协助财政部负责对本市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
第六条 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
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资格。审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本市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