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业发展基金与市场开拓基金管理办法
(津财建一[2006]6号)
为加强天津市商业发展基金与市场开拓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商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商业发展基金”),是指市级财政用于我市商业设施建设改造、贷款贴息及有关商业活动费用支出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市场开拓基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基金”),是指市级财政用于我市举办的及我市组团参加外省市举办的商业会展活动费用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商业发展基金与市场开拓基金的管理,要贯彻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按照“重点支持引导方向、公开透明易于操作、便于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安排使用。
第三条 商业发展基金与市场开拓基金由市财政局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商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各种商业设施建设改造的补助支出;
(二)各种商业设施建设改造贷款的贴息支出;
(三)有关商业活动的补助支出;
(四)其它促进商业经济发展有关活动的费用支出。
第五条 市场开拓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我市商务委举办的有关商业会展活动的补助支出;
(二)我市商务委组团参加的外省市有关商业会展活动的补助支出;
(三)其它有关商业会展活动的补助支出。
第六条 商业发展基金与市场开拓基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共同负责管理和使用。
(一)市商务委负责提出每年商业发展基金与市场开拓基金的项目计划、支持方向及资助标准和方式,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核及有关项目的专题调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商业发展基金与市场开拓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组织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三)每年年初,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我市商业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按照商业发展基金与市场开拓基金当年可用资金额度,拟定年度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商业发展基金与市场开拓基金的支出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有关区县财政局或发生费用支出的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