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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6]207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财税政[1999]18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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