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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6]207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财税政[1999]18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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