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及有关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按照省纪委七次全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6年反腐倡廉重点任务分工的意见》(吉办发[2006]9号)要求,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时,如发现存在下列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据《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在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行政区域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的;
2.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干预环保部门依法进行环境执法的;
3.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
4.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
5.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徇私舞弊,包庇纵容,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6.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失职渎职,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
(三) 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实行周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环保专项整治办公室于每周五16时前将本周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与结案情况及信息报送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六、组织领导
成立吉林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于国华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健民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 扬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苏学飞市环保局副局长
马文良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 红 市经委副主任
郭登余 市监察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