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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配合环保部门清理地方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要将环保法纳入普法教育中。

  市安监局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监管,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市市政公用局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的建设,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解决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问题。

  四、方法步骤

  (一)开展宣传教育。在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和专题,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在全社会形成人人保护环境的氛围。

  (二)组织自查自纠。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将本辖区内挂牌督办名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情况、各类开发区及其区内企业违法情况、检查违反“三同时”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6月15日、7月15日、8月15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社会监督。各县(市)区环保局和监察局要继续对重点、热点、难点环境问题和超标排污企业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要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四)开展督促检查。市环保局牵头,会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在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企业进行督办。在专项行动结束前,市将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挂牌督办企业污染治理达标情况进行验收。

  (五)做好工作总结。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加强环境保护,整治企业违法排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10月15日前将情况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具体措施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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