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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对2003~2005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相关部门有无违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生产(使用)许可证的情况;环境部门是否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越权审批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

  1.全面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对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取缔所有污水排放口,清理垃圾堆放场和畜禽养殖场。

  2.加强对我地区电厂二氧化硫排放的监管,确保电厂锅炉的二氧化硫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加强对脱硫设施的改造,进一步降低排放。

  3.对各类开发区的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对未达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未经审批或未履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一律停建。

  4.对夏季在用锅炉超标排污、油烟扰民、建筑施工及生活噪声扰民等关系到群众生活的问题进行检查。

  5.对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和乡镇“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污染和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检查。

  (四)开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主要是检查有无应征收未征收或未足额征收排污费、擅自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的行为,排污费减免及缓缴审批手续和行政处罚程序及处罚标准是否合法,排污费征收是否使用专用票据等,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标准,严肃查处执法不严、人情收费、以权谋私等问题。

  三、部门职责及任务

  市环保局负责召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确定工作任务并组织监督检查,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上报。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人员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不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依法予以纠正。

  市发改委配合市环保局清理国家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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