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第2199号)和国家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6]22号)将我市确定为全国循环经济第一批试点单位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为加快推进全市循环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动“双试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有效整治城市废弃物污染,改善环境,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招商引资创造良好条件;节约和利用资源,变废为宝,切实带动我市资源节约型工作的开展;积极促进城镇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市再就业工作的压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盗窃销脏等犯罪案件,改善社会治安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二、目标和任务
工作目标: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建立以回收箱、再生资源收购亭、流动收购车为前端,集散分拣中心(市场)为重要环节的回收网络,以加工处理中心为载体的加工利用体系,形成立足本市、服务周边、辐射东北、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的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使吉林市90%以上的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的市场进行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主要品种回收率达80%以上。开发建设一批有较高经济效益和较好社会效益的工业项目和加工企业,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无害化。
主要工作任务:在全市建立社会化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系统,全市统一设计制作、设置分类垃圾箱 13700个,设立社区收购亭657个,流动收购车5000台,配备65台网络运输车,做到日收日清,收废不见废,在全地区建设9个再生资源集散分拣中心(市场),建立再生资源网站,推行网上在线回收。建立起再生资源综合加工利用系统和无害化处理系统,规划建设废塑料、废橡胶、废燃油等五个加工利用项目,保证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置,实现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在循环经济中的良性循环。
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