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学校年度内,刑事案件发案率超师生总数的0.5‰;治安案件发案率超师生总数的3‰。
(二)在校园及周边发生有影响的命案、抢劫等恶性案件。
(三)校园及周边发生特大治安灾害事故。
(四)其它需要倒查的案件。
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导致重大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按照“注重绩效、奖励先进”的原则,开展评选“十佳警校共建先进单位”、“十佳法制校长”、“十佳法制辅导员”活动,大力表彰在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中成效显著、工作扎实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向上级推荐,依照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记功奖励。
第三十八条 十佳警校共建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一)高度重视校园及师生安全工作,并纳入本部门工作日程,坚持定期开展共建活动。
(二)年度内共建单位与学校开展3次以上有内容、有记录、有照片、有影像资料等大型共建活动。
(三)共建的学校师生对公安机关工作满意率,占全校师生总数的95%以上。
(四)年度内共建学校不发生治安灾害事故,在校生无犯罪。
(五)年度内校园及周边不发生涉及师生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六)警校共建活动取得经验,工作有创新,并被上级公安机关总结或推广。
第三十九条 十佳法制校长评选标准:
(一)对创建“平安校园”工作重视,纳入工作日程,每学期至少两次与任职学校研究校园及周边秩序整治活动。
(二)每学期到校开展2次以上法制教育课,有授课教案,召开2次以上师生或学生家长座谈会,有会议记录。
(三)每季度对任职学校至少开展1次安全大检查,有记录、有登记,对存在的隐患有整改方案。
(四)年度内任职学校无重、特大刑事案件,无治安灾害事故。
(五)任职学校治安案件查破率达到100%,师生、家长满意率达到95%以上。
第四十条 十佳法制辅导员评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