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力推进校园治安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七)积极开展创建“平安校园”、“十佳法制校长”、“十佳法制辅导员”活动。
第五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机制是:政府监管、学校负责、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校园为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第一节 选派法制校长及法制辅导员
第七条 全市乡镇以上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都要配强兼职法制校长或法制辅导员。
第八条 法制校长要从公安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中选聘,法制辅导员主要从属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中选聘。
第九条 法制校长原则上要在公安机关后备干部中产生,并在提拔、任用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法制校长和法制辅导员聘任程序:由属地派出所提出辖区内学校(含市直学校)法制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名单,县(市)区公安机关履行选派审定手续,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基层学校履行聘任手续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法制校长发挥的作用是:在内部治安管理中发挥指导作用;在校园及周边治安整治中发挥协调作用;在法制教育中发挥主体作用;在落实公安部“八条措施”过程中发挥监督和联络员作用;在公安机关与社会、家庭中发挥纽带作用。
第十二条 法制校长和法制辅导员职责:
(一)在公安机关、学校的领导下,协助学校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制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堵塞漏洞和隐患,创建“平安学校”。
(二)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参与研究制定法制教育规划,定期到校上法制教育课、安全常识课、自救互救课等课程,每学期做2次以上专题报告。
(三)协助教育、工商、文化、卫生、城管、环保、通信、街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整顿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及时解决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