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现将《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决策水平,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条件成熟的要尽快启动实施。省国资委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企业在具体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国资委法规和政策研究室联系沟通。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
为依法推进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加强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监管企业实际,现就在监管企业中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面临着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已成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在监管企业推动和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省国资委和企业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保护国有资产、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法律保障,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
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目标是:围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这个中心环节,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相结合。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具备条件的监管企业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暂时不具备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条件的监管企业,要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形成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工作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