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登记管辖权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方便企业办事,自2006年10月1日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将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登记管辖权至企业住所地所属工商分局登记。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6年10月1日起,企业经营范围中仅含“批发”内容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由各分局登记。
2、已在市局注册登记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由市局统一将企业档案移交各分局。自2006年10月1日起,上述企业向住所地所属工商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
3、已办理企业名称查询但尚未注册登记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自2006年10月1日起直接向住所地所属分局申请注册登记。
4、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仍由市局登记:
(1)经营范围中含有“零售”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