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中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五)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和地名中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场所设施的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纳入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内容;
(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标识、说明等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九)卫生、体育、旅游、商业、金融、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负责本部门公共服务行业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
第九条 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
(二) 电影、电视剧用语;
(三) 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
(四)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
(五) 面向公众服务的导游、播音、话务等。
第十一条 下列用字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公文、公用印章、标牌、广告等用字;
(二)汉语文出版物、汉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三)影视屏幕用字;
(四)商品名称、包装说明、商标标识使用说明用字;
(五)地名、公共设施、企业事业组织名称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