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9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经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汉语文出版物、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