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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以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承办。对于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政府法制部门集体研究,报政府秘书长审签(县级人民政府报分管领导审签);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书,报政府主要领导审签。

  以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分管负责人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答复书。行政首长和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召集办公会集体讨论案情,审签行政复议答复书。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变更的,行政首长要按行政复议决定抓好落实,及时向复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二、切实加强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制度,也是防止和制约行政权力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是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也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行政首长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亲自研究案情,积极出庭应诉,逐步建立我省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一般应当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分管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出庭应诉;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必须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或分管负责人一般应出庭应诉。以省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省长决定出庭应诉的参加人。

  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依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委托机关行政首长和被委托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委托机关的行政首长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三、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联系制度

  政府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关系密切,加强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联系,建立起经常化、制度化的联系制度,有利于及时协商解决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法院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共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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