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支持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各类社会化技术研发和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机构。
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中小企业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中小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协作关系,推进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给引进的从事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据实列作技术开发费用。
科技人员以科研成果作为股权投资中小企业的,可以获得相关的股权及其收益。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以及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引导中小企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改造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条 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经济技术协作关系,引导大企业从中小企业选购配套件和零部件,鼓励大企业将部分产品、零配件委托给中小企业生产,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建立、改造、重组企业物流源,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为中小企业的产品交易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优先购买中小企业提供的合格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三条 支持中小企业创立企业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以及国家免检和地理标识保护产品、出口商品被列为国家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以及专利技术被授予国家专利金奖和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中小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