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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第六条 中小企业享有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七条 省财政预算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九条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信用担保、信息咨询、创业基地、人才培训等社会服务体系;

  (三)支持技术创新、发展产业集群和专业化生产,促进与大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

  (四)支持实施节能生产和清洁生产;

  (五)支持开拓国际市场;

  (六)其他事项。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把为创办和发展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作为信贷业务的重点,采取多种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总量;对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和无形资产质押贷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规范典当行、产权交易中心、拍卖行、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等的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境内外上市、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融资。

  第十二条 鼓励依法设立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开展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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