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8号)
《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经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立足本地实际,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全面发展与自主创新,推进中小企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督促各项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的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省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编制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确定扶持重点,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省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健全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