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依据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规划,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实施城市扩张战略,规模较大、具备条件的县城和中心建制镇周围的村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成建制地转移到城镇务工和生活,扩大城镇规模。要以业兴镇,引导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培植小城镇支柱产业,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制定鼓励和优惠政策,为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提供方便条件。
(六)大力发展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全面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05〕20号),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乡镇企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在推动第三产业、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采取优惠政策,就近、就地吸引将要脱离土地的农民工就业。
(七)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城乡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在政府投资的退耕还林、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环境整治、县乡公路、饮水、电力和通讯网络等中小型项目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侧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增加农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劳务收入。
十一、切实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考核。省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进城或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农民工维权、社会保险、子女入学、劳动诉讼等工作事宜,由省劳动保障厅及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工作事项,继续由省农委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省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与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及办公室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各项政策的落实。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务就业服务、技能培训、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农民就业信息网络和农村人力资源档案建设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费要在2006年4000万元的基础上逐年有所增长,地市县的支出额度和增长比例比照省里保持同步增长。
(三)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提升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要组织农民工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社会公德以及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组织农民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城镇社区要积极接纳本区域务工创业的农民,把为农民工服务作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挥对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作用。要积极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创造条件。社区和用人单位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要创造条件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四)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各级农村劳动力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劳动力统计工作的基础建设,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明确专人负责,科学制定统计指标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地完成统计工作,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各级统计部门要逐步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收入、农民工培训等相关重要统计指标纳入统计范围,确立农民失业标准,建立农民失业登记制度。各级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农村劳动力管理机构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统计监测工作。输入地和输出地也要搞好农民工统计监测数据交流和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