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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六)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在组织派遣农民工时通过发放“春风卡”和“维权卡”等,提高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七)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积极组织农民工参加企业工会或基层工会。劳动保障、农业、建设等部门要积极帮助、支持同级工会组织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十、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一)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二)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网络建设,不断扩大服务功能。到2010年建成省、市、县、乡、村贯通的农民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城市公共职业介绍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输出地和输入地要加强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把国内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作为劳务输出的主攻方向,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积极辟建基地,拓展国内外劳务市场。通过网上洽谈建基地、依托能人建基地、依托用工单位建基地、组织外出考察建基地等多种途径,巩固老基地,开辟新市场,靠基地拉动转移。加强输出基地建设,各地市要突出特色,根据本地优势和输出地的特点,重点定位输出区域,以取得更大的成效。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基地县和外派劳务基地县建设。要发挥我省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毗邻的地缘优势,积极辟建境外劳务输出基地,畅通输出渠道。整合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加快市场化运作。积极培育和引导各类劳务中介组织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的原则组织输出农民工。同时,要加强对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严厉打击黑中介坑害农民工的违法行为。
  (四)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增加和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抓住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加大对粮食主产区扶持力度的有利时机,主动承接沿海发达地区产业梯度转移项目,发挥我省的土地、能源、劳动力等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依托各地优势,以机械制造业、矿产加工、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等为重点,加快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不断发展县域经济,增加和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各级政府要引导和支持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并在政策上给予倾斜,资金上予以扶持,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农民工回乡创业扶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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