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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三)积极探索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农民工作为特殊的群体,养老保险必须适应其工作流动性大的特点,要抓紧研究制定费率低、覆盖面广、可以随工作变动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对于已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继续为其缴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06年开始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全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2007年在地级市开展试点;2008年在全省全面推广。
  八、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按照属地化原则管理本地就业的农民工。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全省各输入地政府要主动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辖区内农民工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入学和教育教学工作,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接收农民工子女就读学校范围,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划定范围内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接收学校要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在接受教育、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和收费等各方面做到对农民工子女和城市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各级政府要采取设立助学金、发动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等方式,加大助学工作力度,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三)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全省各输入地政府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卫生部门要对居住地农民工中的肺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给予常住人口同等的免费治疗管理待遇,同时根据农民工流动情况及时搞好登记和诊治信息的转移。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对农民工子女中的适龄儿童与常住人口一样实行免疫接种服务,对国家免疫规定的疫苗接种一律免费。
  (四)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向要输出的农民工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要开展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为农民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实惠的服务,切实保障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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