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进一步增加“阳光工程”资金投入,将其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十一五”期间,通过向国家争取和增加省、市、县级筹集力度,力争使“阳光工程”的补贴标准逐年得到提高。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以引导性培训为基础,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种培训手段(如星火远程培训)向农村劳动力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在已有的校校联合、校企联合、学校与中介组织联合等培训模式的基础上,创造委托培训、大篷车培训等新的培训模式,尽快提高农村劳动力从业技能。根据市场需求,拓宽培训内容,培训工种由体能型工种逐步向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种转变。积极为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创造培训条件。
(三)开展扶贫培训。重视抓好贫困农民的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财政扶贫资金,对贫困农民和劳动力转移带头人进行培训。大力开展特色培训,根据市场需求,加大创业培训和岗前培训力度,增加岗前培训数量,提高培训质量。要研究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政策和办法。
(四)开展已就业的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对有意愿提升自身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和从事就业准入技术工种、无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就业地和所在企业要为其提供必需的培训服务。充分发挥各类职业院校的技能培训主力军作用。针对农民工特点,结合技能培训优势,各类培训机构要创新培训模式,采取夜训班、短训班、假训班等灵活方便的培训方式,引导农民工通过学制教育提升技能水平。各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对新招用农民工进行上岗培训,并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农民工培训。
(五)实施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和实训基地建设工程。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开展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的认定和建设。从中等以上职业学校中,优选基础好、后劲足、社会认可度高的学校,运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给予重点扶持,使其充实培训设施,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招生规模,在农民工职业培训中发挥示范作用。同时,在全省有条件的地市建立10个布局合理、专业门类齐全、装备水平较高、面向社会提供职业预测、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并优选人口规模大、产业密集、职业培训机构集中、劳动者职业培训需求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利用银行贷款给予重点扶持,使其在较短时间内建立、完善公共实训基地,带动职业培训集约化,为农民工培训服务。
(六)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要强化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按国家规定强制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七、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依法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督促检查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并做好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煤炭、建筑等高风险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企业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作为资质评定的重要内容,纳入管理范围。
(二)加快落实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省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认真研究,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按统筹地区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缴费率,并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要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对于已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其未成年子女,如具备缴费能力,可按所在地城镇居民参保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医疗保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的地方,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条件成熟的企业,推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保障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