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将农民工纳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管理范畴,依法保护其职业安全卫生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企业在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注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农民工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农民工伤亡而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农民工从业人员较多的企业应当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要加强现场监督,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强令农民工冒险作业。企业要强化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使其对安全生产有正确的认识,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知识和防范方法。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新招用的农民工,企业要向其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涉及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发现的职业病人要及时治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企业忽视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或作业现场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要依法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同时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通过加强劳动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劳动标准。
(三)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财政、教育、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在校实习管理规定以及文艺、体育单位招用少年儿童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防止使用童工现象的发生。要积极开展贯彻落实《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专项检查活动,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六、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一)开展以农村新生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鼓励和引导农村初高中结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参加正规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农民向产业工人的转变提供条件。各类职业院校要服务农民,逐年扩大在农村的招生规模,给予农村籍学生培训费用上的优惠,降低农村劳动力接受优质高层次职业培训的门槛。学校要针对农村籍学生特点,优化教学方法,创建学校直接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办学模式。实施“校校联教、村村覆盖行动”,建立政府主导、职业学校与农村中学的联动机制,创新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向职业教育分流的新方法。结合县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发挥县级技工学校技能培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