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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四、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全面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劳动者权益告示牌,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做到有诉必查,有拖欠工资的案件及时处理。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封存或扣押其财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恶意欠薪逃匿者,公安机关要协助予以追捕,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切实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除依法对其实施在建工程停工、吊销施工许可证直至清出建筑市场等行政处罚外,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探索面向所有行业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障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尽快制定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监控办法,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
  (三)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要大力宣传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因工作需要延长工时或休息日、法定假日继续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不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实行特殊工时或综合工时工作制。
  五、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向企业和农民工免费发放。为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用工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在全省建立用工登记制度,推动各类企业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企业招用人员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包括登记已招用人员)备案,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合同鉴证手续,确保用工合法。企业报税前,劳动保障部门要首先对其用工登记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履行情况(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保护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劳动保障年检手册》。要通过实行用工登记制度对企业用工进行全程监督,使企业由被动接受检查变为主动进行用工登记和接受检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用工不规范、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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