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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要加强审计理论和审计方法研究与创新,推进内部审计职能从单纯财务收支审计逐步向监督与服务并重转变,审计方式从事后审计逐步向全过程审计转变,审计目标从查错纠弊逐步向内控评价和风险评估转变。一是要结合企业经营发展目标,在强化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建设工程审计的同时,积极开展采购审计、招标审计、改制审计、预算审计等工作。二是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积极探索绩效审计、风险导向审计等。三是要探索和创新审计方法和审计手段,运用先进的审计理念、方法和技术,推进内控测评和风险评估,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九、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结果的作用
  企业要充分发挥审计结果的效力,做到审必严,责必究,使审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一要及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改善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二要完善审计整改落实制度,积极开展后续审计工作,对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或所属子企业认真整改;对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要研究建立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法违规、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要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五要推进建立审计公告制度,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和影响力。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任期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干部任免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十、切实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为加强审计管理,提高审计质量,企业各级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一要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审计人员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审计事项错漏、重大线索遗失和对重大违纪、违法事项不披露的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审计工作职责的,要追究审计人员责任;对于审计制度不健全,未按要求开展审计业务的,应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二要建立内部审计质量考评体系,公正评价审计人员工作业绩,切实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
  十一、建立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一是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当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同时报送上年内部审计工作总结。二是建立重大审计事项报告制度,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三是对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上的子企业或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当向国资委报告。四是审计部门负责人变更,应当向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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