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已参保的经济合作社月内有人员变动的,需填报《申请表》(一式三份),在当月月底前到参保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人员的变更手续。
每月新增的参保人,均需按上述第(一)、(二)、(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公示,并送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对于当月没有发生人员增减变动的,经济合作社不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该经济合作社上月的人数核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六)每年5月底前,经济合作社应根据本经济合作社全部参保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情况,具体商定新一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七)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1、填写《广州市农转居人员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
2、在预缴期间内,可以申请为参保人办理减员手续;
3、预缴期满未再次申请预缴的,需停止缴费的,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否则,视同参保人继续参保,缴费方式转为以预缴期满时的缴费基数按月缴交。
预缴基数递增的情况见《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增长率情况表》(附件4)。
(八)缴费情况的查询及相关凭证。
参保人在参保状态下,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网址为www.gzlss.gov.cn)查询、打印个人的缴费情况。也可以由经济合作社到参保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打印个人的缴费情况。在办理减员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提供被减员人员的缴费明细表。另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一社保年度,将提供一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供参保人查阅。
(九)对于需要办理趸缴、符合财政资助的参保人,需提供经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符合享受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资格人员名单汇总表》(见附件5),到经济合作社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趸缴和核定财政资助金额的手续。
二、缴纳养老保险费
村经济合作社每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在其开设的银行账号中划扣。
经济合作社在新参保的次月10日前需到所在区(市)的地税部门签订《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