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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养〔2006〕7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各参保单位:

  现将《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

  根据《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2006〕21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农转居”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申领等事宜制定如下办法。

  一、参保登记

  (一)村经济合作社(或改制公司,下同)对本经济合作社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农转居”人员(下称“参保人”)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人员的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在本经济合作社范围内进行公示。

  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填写《广州市农转居养老保险增减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加盖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并提供每名参保人的户籍资料(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送本村经济联社(或改制总公司,下同)复核。

  (二)村经济联社对村经济合作社报送的《申请表》及户籍资料进行复核,并通过村社务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再次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中加具确认意见。如有异议,则将有异议的人员退回村经济合作社按原程序再次审核、公示、呈报。

  (三)村经济合作社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见附件2),连同经村经济联社审核确认的《申请表》(一式三份),及参保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送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同时,将一份《申请表》送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济合作社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村经济合作社当月申报的情况核定该经济合作社及参保人次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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