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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三)因举报及时而避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1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特别奖励。

  (四)对隐瞒事故的举报者,给予该事故罚款额5%的奖励。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由管委会、镇(街道)支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三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受理举报的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区安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核实,提出实施奖励的建议,由受理举报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实施。举报奖励每季度组织一次。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将依照有关法规或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公安、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相关部门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

  附件2:重庆经开区安监办(法制局)通信地址

  附件3:重庆经开区网址

  附件1 :
相关部门、单位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

  重庆经开区安监办电话:  67463217、67463905

  重庆经开区产业发展局电话:67463851、67469140

  重庆经开区建设局电话:  67463659

  重庆经开区社发局电话:  67463009

  重庆经开区教育局电话:  6746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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