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举报及时而避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1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特别奖励。
(四)对隐瞒事故的举报者,给予该事故罚款额5%的奖励。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由管委会、镇(街道)支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三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受理举报的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区安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核实,提出实施奖励的建议,由受理举报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实施。举报奖励每季度组织一次。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将依照有关法规或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公安、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相关部门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
附件2:重庆经开区安监办(法制局)通信地址
附件3:重庆经开区网址
附件1 :
相关部门、单位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
重庆经开区安监办电话: 67463217、67463905
重庆经开区产业发展局电话:67463851、67469140
重庆经开区建设局电话: 67463659
重庆经开区社发局电话: 67463009
重庆经开区教育局电话: 67463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