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二十二)未对职业危害的场所定期检测,并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十三)企业未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十四)未执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指令,不采纳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果断措施,或接到举报后不认真查处的。

  (二十六)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者应提供被举报者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事故隐患或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将要发生的危害情况。

  第七条 各级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对各类举报认真记录、登记、编号,尽快核实查处。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将核实查处结果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 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者予以表扬。

  第九条 区、镇(街道)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各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工作职责,应按规定上报,不属举报行为。上述人员对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视为举报行为。

  第十条 医院或医疗点、保险部门、殡仪馆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所致的伤亡人员,而责任单位隐瞒事故未报情形的,一旦核实,视为举报行为。

  第十一条 对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金:

  (一)对事故隐患举报者,根据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事故等级分别给予100元、200元、300元、500元的奖励。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举报者,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