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场、商贸市场、学校、医院等单位和公共娱乐场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
(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逃逸或伪造现场的。
(五)锅炉、压力容器、超重机械、游乐设施、行车、电梯等特种设备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带病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建筑安装施工事故隐患。
(七)各类火灾事故隐患。
(八)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和运输中的事故隐患。
(九)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的有关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十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十三)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
安全生产法》规定考试合格的。
(十四)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单位或个人为已经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十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上岗作业的。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物品、包装物、容器和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
(十八)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十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职业病卫生标准的。
(二十)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二十一)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