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渝文审〔2006〕23号 2006年9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均应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信箱等,并将办公地址和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包括:在经开区网站公布,在南北区行政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布,在建筑工地、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集居地设立公告牌公布。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受理,并在接到举报后24小时内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直接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书信、网上和电子邮件举报,或直接到有关部门举报等方式。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举报人应将其真实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报告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五条 本辖区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未立即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或逃匿,贻误抢救事故受伤人员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身伤害、火灾和急性中毒等事故,迟报、谎报、隐瞒不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