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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核定长江A级航区汽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注:1、载货汽车和危险品车按车货总质量计收过渡费。若车货总质量为20吨,则收费额=5×14+(10-5)×11+(15-10)×9+(20-15)×6。货车起征额不足30元按30元征收。

  2、卧铺客车每1铺折合2个座位。客货两用车按货车标准计重收费。

  3、收费额尾数取整:以5元为单位,1、2舍,8、9入,3、4、6、7作5。

  4、车辆牵引费基准收费的计重吨位为5吨,每超1吨加收1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5、对需从汽渡过渡的非车载旅客按每人次5元计收过渡费。

  6、对特殊车型和车主有特殊要求的渡运车辆,如工程车、超宽、超高、专渡、包渡等,由汽渡企业(单位)与车主协商定价。

  7、汽渡企业(单位)可根据燃油价格调整情况,在上述收费标准10%浮动幅度内上下浮动,其中上浮时,必须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保留临时应急收费方案。如果计重收费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时,报当地市级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临时启用应急收费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长江A级航区汽车轮渡应急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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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客车分类 │货车吨位区间    │收费标准     │
│            │     │          ├────┬────┤
│            │     │          │元/车次 │元/吨次 │
├────────────┼─────┼──────────┼────┼────┤
│第一类         │7座及以下 │          │30   │    │
│            ├─────┼──────────┼────┼────┤
│            │     │≤2吨        │30   │    │
├────────────┼─────┼──────────┼────┼────┤
│第二类         │8-19座  │          │40   │    │
│            ├─────┼──────────┼────┼────┤
│            │     │2吨-5吨(含5吨)  │    │18   │
├────────────┼─────┼──────────┼────┼────┤
│第三类         │20-39座  │          │65   │    │
│            ├─────┼──────────┼────┼────┤
│            │     │5吨-10吨(含10吨) │    │18   │
├────────────┼─────┼──────────┼────┼────┤
│第四类         │40座及以上│          │90   │    │
│            ├─────┼──────────┼────┼────┤
│            │     │10吨-15吨(含15吨) │    │18   │
├────────────┼─────┼──────────┼────┼────┤
│第五类         │     │>15吨       │    │18   │
├────────────┼─────┼──────────┼────┼────┤
│危险品车        │     │          │    │25   │
├────────────┼─────┼──────────┼────┼────┤
│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     │          │15   │    │
├────────────┼─────┼──────────┼────┼────┤
│自行车、助力车、电瓶车 │     │          │10   │    │
├────────────┼─────┼──────────┼────┼────┤
│车辆牵引费       │     │          │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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