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载货汽车和危险品车按车货总质量计收过渡费。若车货总质量为20吨,则收费额=5×14+(10-5)×11+(15-10)×9+(20-15)×6。货车起征额不足30元按30元征收。
2、卧铺客车每1铺折合2个座位。客货两用车按货车标准计重收费。
3、收费额尾数取整:以5元为单位,1、2舍,8、9入,3、4、6、7作5。
4、车辆牵引费基准收费的计重吨位为5吨,每超1吨加收1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5、对需从汽渡过渡的非车载旅客按每人次5元计收过渡费。
6、对特殊车型和车主有特殊要求的渡运车辆,如工程车、超宽、超高、专渡、包渡等,由汽渡企业(单位)与车主协商定价。
7、汽渡企业(单位)可根据燃油价格调整情况,在上述收费标准10%浮动幅度内上下浮动,其中上浮时,必须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保留临时应急收费方案。如果计重收费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时,报当地市级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临时启用应急收费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长江A级航区汽车轮渡应急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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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客车分类 │货车吨位区间 │收费标准 │
│ │ │ ├────┬────┤
│ │ │ │元/车次 │元/吨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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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7座及以下 │ │30 │ │
│ ├─────┼──────────┼────┼────┤
│ │ │≤2吨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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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8-19座 │ │40 │ │
│ ├─────┼──────────┼────┼────┤
│ │ │2吨-5吨(含5吨)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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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20-39座 │ │65 │ │
│ ├─────┼──────────┼────┼────┤
│ │ │5吨-10吨(含10吨)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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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 │40座及以上│ │90 │ │
│ ├─────┼──────────┼────┼────┤
│ │ │10吨-15吨(含15吨)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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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 │ │>15吨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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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车 │ │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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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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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助力车、电瓶车 │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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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牵引费 │ │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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